政策法规: 台湾有关加盟公平交易规范:
行 政 院 公 平 交 易 委 员 会
——对 加 盟 业 主 资 迅 揭 露 之 规 范
( 八十八年六月二日第三九五次委员会议通过 )
条 文
说明
一.(目的)
为确保加盟事业之公平竞争,避免加盟业主于加盟过程中隐匿重要交易资迅影响连锁加盟之交易秩序,特订定本规范。
1.明定本规范之订定目的。
2.关于国内近年来连锁加盟经营方式迅速发展,也伴随产生一些加盟交易纠纷,因加盟营业之范畴遍及各行各业,一般加盟业主相较于个别加盟者而言,拥有相对强势之经济地位,加盟者对加盟体系相关资迅之取得,亦处于相对不利之地位,为促进加盟体系重要交易资迅之透明化,以维护加盟事业之交易秩序,特订定本规范。
3.本规范系采阶段性作法,即筛选争议性低且可行性高之项目先行揭露,相机再逐步加强规范,以免阻碍加盟事业之发展。
二.(名词定义一)
本规范所称加盟经营关系,系指一事业透过契约之方式,将商标,服务标章或经营技术等授权他事业使用,并协助或指导他事业之经营,而他事业对此支付一定对价之继续性关系。
1.明定加盟之定义。
2.参考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关于连锁加盟系统独占禁止法上的见解,加盟经营关系之认定,不能拘泥于事业形态之名称,而应充分掌握实际形态。
3.我国实务上将加盟形态区分为志愿加盟,特许加盟及委托加盟三种类型,惟事业实际状态各有不同区别,许多形式上类似加盟之经营形态,实际情形并未附随后之协助或指导者,尚非本规范所称加盟经营关系。
三.(名词定义二)
本规范所称加盟业主,系指在加盟经营关系中提供商标.服务标章或经营技术等,协助或指导加盟店经营之事业;所称加盟店,则为加盟经营关系中,接受加盟业主协助或指导之他事业。
明定加盟关系之双方当事人为加盟业主(franchiser)及加盟店(franchisee)。
四.(应揭露资迅项目)
加盟业主应于订立加盟契约十日前,想加盟店提供下列事项之书面说明材料:
1. 加盟业主之事业名称,资本额,营业地址,营业项目,设立日期及开始经营加盟业务之日期。
2. 加盟业主负责人及主要业务经理人之姓名及从事相关事业经营之资历。
3. 接受加盟时所取之加盟权利金,其项目,金额,收取方式及反还条件。
4. 加盟契约存续期间所收取之全部费用,其项目,金额,收取方式及反还条件。
5. 加盟业主授权加盟店使用之商标或服务标章,其权利内容,有效期限及加盟店使用之范围及各项限制条件。
6. 加盟业主对加盟店有关经营与营业内容之协助,指导事项。
7. 加盟业主对加盟店与其他加盟店或自营之间营业区域之经营方案。
8. 加盟契约变更,终止及解除之条件及处理方式。
一.明定加盟业主应揭露之重要交易资迅。
二.各国对加盟事业规范之立法例中,美国,日本,法国,加拿大及墨西哥等国皆已立法要求加盟业主应定期揭露相关资迅,籍此有助于加盟体系重要交易资迅之透明化。
三.参考日本中小零售商业振兴法第十一条规定,特定连锁化事业与加盟该连锁化事业者,于缔结契约时,应事前交付记载下列事项之文件,并就记载事项加以说明:
1. 有关加盟时征收之加盟金,保证金等金钱项目。
2. 有关加盟者所贩售商品之条件等事项。
3. 有关经营指导等事项。
4. 有关使用商标,商号及其他表徽等事项。
5. 有关契约期间,契约更新急解除等事项。
6. 除前揭各项外,由通产省政令规定之事项。
四.加盟业主揭露之资迅项目,不得有限制竞争,防碍公平竞争或影响交易秩序事项;尚有违反公平交易法规定,危害公共利益之情事,本会得依检举或职权调查处理。
五.(违反之法律效果)
加盟业主于招募加盟交易过程中,违反第四条各款规定之一,涉有隐匿或迟延揭露重要交易资迅之情事,对加盟店显失公平,足以影响连锁加盟之交易秩序者,将有违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之虞。
明定加盟业主因隐匿或迟延揭露重要交易资迅,涉有违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之虞。
六.(施行日期)
本规范适用于八十八年九月一日以后签约加盟之交易行为。
明定本规范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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